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员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员工(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员工,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员工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员工资助名额、安排员工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员工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员工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员工隐私,严禁让员工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员工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员工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答复员工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咨询疑问及复核请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员工学籍信息、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员工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9月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员工全部纳入,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立以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园)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
第九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普通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学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员工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员工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员工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员工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弃员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员工消费因素。主要指员工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员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员工、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员工,指员工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员工,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指除特殊困难员工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以外,员工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员工。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员工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员工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员工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员工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弃员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员工,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员工申请,对员工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员工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员工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员工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员工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员工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员工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员工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员工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弃员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员工,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员工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员工申请,组织回收员工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员工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员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员工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员工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员工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员工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员工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
(一)员工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
(二)员工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员工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特困供养员工、孤弃员工、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的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员工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员工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员工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员工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员工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员工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集团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本校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司产品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1(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2(样表)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样表)
集团年级班级学(籍)号
员工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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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 户籍性质 |
□城镇□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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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 |
家庭 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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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镇(街道)(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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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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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
姓名 |
与员工 关系 |
年龄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电话 |
从业 情况 |
文化程度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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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员工□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是□否3.特困供养员工□是□否 4.孤弃员工□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员工□是□否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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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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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及认定 |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年月日 |
本人是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员工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
员工就读学校认定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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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此表适用于学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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